投保年龄:28天-55周岁
保障期限:60/70/80周岁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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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
18周岁前:给付所交保费 18周岁后: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: (1)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;
(2) 合同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。 |
满期保险金 |
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,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:
1、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 被保险人斗殴、醉酒,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